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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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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場外交易詐騙陷阱多 臺中地檢署起訴投資詐騙假幣商詐欺洗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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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6
  • 資料點閱次數:319

  臺中地方檢察署嚴厲打擊詐欺洗錢犯罪,識破假幣商規避刑責手法,由臺中地檢署屠元駿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破獲張○○涉嫌假冒幣商與被害人簽立私法買賣契約增加檢警追緝難度及製造金流斷點,並查扣犯罪所得8萬8000枚泰達幣USDT(1枚泰達幣約等於1美元),經檢察官於111年12月2日偵查終結,認張○○涉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

  本案係警方接獲民眾報案指稱遭LINE通訊軟體不詳之人以投資加密貨幣收益良多等話術詐騙,經臺中地檢署屠元駿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於111年8月10日雙方約定在臺中市西區○○路之統一超商門市當面交易總價約新臺幣540萬元之泰達幣17萬5000枚時,當場逮捕,查扣被告張○○之工作手機2支,並在其持有的實體冷錢包內扣得8萬8000枚泰達幣(價值約8萬8026.83美元)。被告張○○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經檢警解析扣案手機交易資料擴大追查,查知計有11名民眾受騙而透過當面或轉帳方式與被告張○○交易,總計被害人財產損失達1997萬5200元,被告張○○可獲得交易總價10%到15%報酬。

  本案為目前常見投資詐騙模式,詐騙集團先透過交友軟體或社群軟體(FB、LINE群組)隨機搭訕被害人互加好友,待噓寒問暖建立關係後,即向被害人佯稱投資加密貨幣或挖礦機有高獲利,要求被害人申辦電子錢包或至假平臺開戶取得電子錢包。此時詐騙集團為製造金流斷點及增加檢警追查犯罪所得難度,再引導被害人以當面交易或轉帳交易向所推薦假幣商購買加密貨幣,假幣商並與被害人簽立加密貨幣買賣合約,載明幣商已告知交易風險,若日後被害人發現被騙報警,假幣商即以係被害人主動接洽交易及雙方有簽寫買賣合約等理由抗辯,使假幣商遭到追訴風險降低,詐騙集團也無需大費周章蒐集人頭帳戶,而被害人交易取得之加密貨幣均存入詐騙集團指定之電子錢包,日後因無法提領始查悉受騙上當。

  臺中地檢署提醒民眾,加密貨幣為新興之去中心化無實體電子貨幣,合法、常規等非詐騙之加密貨幣交易均透過合法之交易所完成買賣、轉帳、給付等交易,且因其無傳統貨幣之實體紙鈔、硬幣之存在,尚無透過個人「幣商」交易之必要。民眾除應避免接觸來源不明網站、APP、LINE群組外,若遇對方要求以場外交易方式進行加密貨幣買賣,極可能即為詐騙集團詐騙手法,切記不要進行交易,以免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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