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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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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結第二市場滷肉飯攤殺人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2
  • 資料點閱次數:164

  臺中地檢署偵辦被告游○○、謝○、林○志、邱○筌、邱○淯、林○宏(另行通緝)、溫○○(另行通緝)等人涉嫌殺人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林俊杰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游○○、謝○、林○志、邱○筌、邱○淯等5人涉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及其他危險物品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妨害秩序等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公訴,並於今(20)日移審。

  本件經查,被告游○○等7人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SUPER HOUSE夜店飲酒作樂,至同日上午6時21分許,再分別搭車,前往臺中市中區三民路二段第二市場內之山○滷肉飯攤位用餐時,因被告謝○誤認前往該處用餐之被害人黃○○為其友人,上前打招呼後,雙方略有不快,經同行友人勸和後,雙方紛爭平息,分別入座用餐。惟入座後,被害人欲找其他朋友來用餐而拿起手機撥打,被告林○宏看到他在打電話,以為被害人在召集人馬尋釁,雙方再起爭執,被告林○宏等7人,竟基於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及其他危險物品下手實施強暴脅迫、殺人、傷害之犯意聯絡,往被害人之座位附近聚集,開始持可足為兇器使用之折疊刀及塑膠椅、木椅、湯杓、工業電扇等危險物品對被害人及其同行友人吳○○等人加以攻擊,被告林○宏再持可足為兇器使用之折疊刀朝被害人黃○○身上揮刺。被告游○○等一行人,見被害人倒臥血泊,其他同行友人亦無力抵抗,始離開現場並乘車往桃園中壢方向逃逸。被害人因其等之攻擊,而受有頭部四處撕裂傷、左胸2處穿刺傷等傷害,當場即血流不止倒臥地上並失去意識,雖經送至澄清綜合醫院平等院區急救,仍於111年6月23日7時45分,因心臟左心室和左上肺葉創傷,致心臟破裂出血、左側氣血胸、左肺塌陷及失血過多而急救無效死亡,而同行之友人吳○○等人亦皆受有輕重不等之傷害。

  本件於當日獲報後,臺中地檢署即指派重大刑案專組林俊杰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組成專案小組偵辦,並迅速積極調查相關跡證後,於案發當日及隔日即搜索臺中市大雅區、桃園市中壢區等2處之被告藏匿處所,並於桃園市中壢區拘提被告游○○到案,將其向臺中地院聲押獲准。復經專案小組通聯分析並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續行追緝,進而於6月28日,在屏東縣枋竂鄉中正大路豐隆橋上,發現疑似欲潛逃出國之被告謝○、林○志、邱○筌、邱○淯4人之車輛後加以攔阻,但其等竟拒捕而加速逃逸,經警對空嗚槍示警無效後,遂朝左前車胎開1槍,子彈擊中右後車門,讓其等之車輛停止後,始將被告謝○等4人拘提到案,並扣得護照、台胞證及人民幣4萬元等物,同日經向臺中地院聲押被告謝○等4人後獲准。

  本案於偵查期間,經訊問被告、證人等20餘名,並進行相驗及比對被告等人之供述、現場監視器畫面等資料,逐一釐清案情經過後,終使真相及過程獲得釐清,因認被告游○○、謝○、林○志、邱○筌、邱○淯等5人涉有刑法之殺人、傷害及妨害秩序等罪嫌明確,依法提起公訴,於今(20)日移審。檢察官並認其等目無法紀,公然聚眾施暴,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且被害人因其等暴行,留下老父及2名稚子,天人永隔,對被害人遺屬更係無法承受及彌補之創痛,爰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以懲不法;至於在逃之同案被告林○宏、溫○○,仍持續將其等追緝歸案,懲治其等應負之罪責。本署針對殺人、聚眾鬥毆等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之暴力案件,必定速辦嚴懲、絕不寬待,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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