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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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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人在執行期間有侵權行為,誰負賠償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2
  • 資料點閱次數:1470

社會勞動人在執行期間有侵權行為,而造成他人權益受損,應由其個人負賠償責任。 社會勞動人並非執行國家公權力職務之公務員,其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非屬國家賠償範疇,而係其個人與對方民事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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