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人基本上仍係執行國家刑罰,其與執行機構之間非屬聘僱關係,不屬勞工保險範疇,亦無勞基法之適用。 依照規定受刑人入監服刑時健保要退保,社會勞動人雖是受刑人身分,但實際並未入監服刑,執行期間應仍有健保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