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

機關(構)為協助執行社會勞動案件可否要求增加人力管銷費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2
  • 資料點閱次數:1516

勞動方案的設計,本來就是延續各執行機關(構)依職責已經在執行,或近期將要執行,或考量發包而尚未發包的勞務工作(例如:公園植被維護、山林草木整理、公墓雜草割除、區段道路或水溝清潔、沙灘或山坡環境美化…),藉由地檢署轉介勞動者的加入,正可以節省原本必須開銷的公帑。 處理這項業務的承辦人,希由各執行機關(構)內部原本就有的員工,只是以任務編組或業務調整來運用。 另囿於經費因素,無法支應機關(構)增加管理人員或管銷費用。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