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社會勞動6小時可抵刑期一日。 由執行機關(構)視勞動內容的需求彈性規定,每日以8小時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 但若有特殊情形,社會勞動人得以書面向執行機關(構)請假,經執行機關(構)衡酌是否准許,必要時與各地檢署承辦人聯繫,但不計入勞動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