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經檢察官訊問篩選後,由檢察官斟酌裁量是否准許易服社會勞動。 若聲請人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檢察官得不予准許。 認定標準,已具體規定在「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