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國98年9月1日以後,要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皆可聲請以「社會勞動」代替入監執行。 「易服社會勞動」顧名思義,是在社會上以勞動服務抵充刑罰,所以,易服社會勞動的人稱呼他們為「社會勞動人」或「個案」。 如果勞動人沒有在限定的期間內做完工作。他就必須繳交不足額的罰金或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