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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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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聚眾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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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指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之集合 一、公眾,係指已經集合之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而所謂不特定之人乃指隨時可能增加之情形。 二、聚眾,則指不特定多數人之集合,有隨時可能增加之狀況,若僅集合特定之多數人,不可能隨時增加其人數,不得謂為聚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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