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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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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自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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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指刑事案件之起訴,請求法院對特定人,認定其犯罪事實,並確認國家對其刑罰權之範圍。 一、公訴,係檢察官代表國家所提起之訴訟,即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二、自訴,係指有行為能力之犯罪被害人所提起之刑事訴訟。犯罪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惟無論犯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自訴,均須委任律師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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