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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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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2
  • 資料點閱次數:4051

係指受刑人因有暫不宜執行之法定原因,經檢具相關資料核實後,由檢察官指揮停止執行,或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即法務部)命令停止執行。可分為死刑及自由刑之停止執行,受死刑之宣告者,如因在心神喪失中,或為懷胎婦女者,由法務部命令停止執行。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因心神喪失、懷胎五月以上、生產未滿二月、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第4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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