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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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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審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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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告訴人對於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其再議聲請之處分不服時,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聲請裁定交付審判。如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交付審判之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58條之4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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