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不論所犯何罪,凡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或罰金易服勞役,而易服勞役期間未逾一年,且非應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或非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者,均得以六小時折算一日,提供社會勞動之謂。(刑法第41條、第42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