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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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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2
  • 資料點閱次數:6004

是指對於確定判決,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而向原審法院請求救濟的方法。 再審的事由可分為為受判決人利益及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的事由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20、421條,為受判決人的不利益聲請再審的理由則規定在同法第422條,檢察官、受判決人、受判決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受判決人死亡時他的相關親屬家屬都可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聲請再審,為受判決人的不利益聲請再審,只有檢察官及自訴人可以提起。(再審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420至4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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