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案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時,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所提起的上訴,以救濟已經確定的違法判決。案件不論在那一審級的法院判決確定,都應經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當事人不得自行提起,發現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時,僅得備具理由請求檢察官檢具意見書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441至4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