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對於下級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時,敘明不服的理由向上級審法院請求救濟撤銷原判決,由上級審法院對該案件重新審理、調查證據後另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上訴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344至36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