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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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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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再審乃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請求原審法院就該案件重新審判,聲請撤銷或變更原確定判決之救濟程序。 (一)何人可聲請 1.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受有罪判決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等,除自行向法院聲請外,亦得向管轄法院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提起再審。 2.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者:除檢察官及自訴人得自行向原審法院聲請外,至告訴人或被害人,因非當事人,僅得以聲請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向管轄法院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提起再審。 (二)聲請再審之期間 原則上並無期間之限制,於判決確定後,執行前或執行中均得聲請,即使刑罰執行完畢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但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聲請。 又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如於判決確定後,經刑法第80條第1項所定追訴權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即不得聲請之。 (三)聲請之程序: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再審,或向其配置之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提起再審,但應提出聲請狀敘述理由,並附具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