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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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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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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7
  • 資料點閱次數:3014

如何聲請易科罰金
查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乃專為受短期自由刑之科處者而設,係為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究其性質,僅在執行之代替,原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
一、對於犯罪輕微,而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依刑法第41條規定,在合於下列要件時,得聲請准予易科罰金:
◎所犯之罪最重本刑(即對某種犯罪,法律規定其應科處的最高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所宣告之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
二、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提出身分證明,代為聲請。
三、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除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只須提出身分證明,經檢察官審核符合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四、 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

附錄: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一、台端所受本案判處之有期徒刑/拘役日,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罰金。
二、 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於○月○日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新臺幣○○○元及身分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如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國外或遠洋船上或患重病等)無法親自到案辦理易科罰金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三、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除易科罰金金額外,無需繳納其他費用。
四、 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應一次完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附刑法第41條規定如下: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2.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3.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4.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5.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6.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7.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8.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9.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10.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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