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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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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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第二審法院所為判決不服者,除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各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者外,得於自第二審檢察署檢察官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期間內,儘速以聲請狀敘述原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及相關證據資料,向第二審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提起上訴。惟上訴期間20日之計算,係以第二審檢察署檢察官收受第二審法院判決後起算為準,故如告訴人或被害人於檢察官上訴期限過後,始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或其請求上訴書狀送交檢察官收受時,已逾期限者,檢察官即無由提起上訴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