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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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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再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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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表示不服,或被告對於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不服時,得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或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以聲請再議狀敘述對原不起訴處分,或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之理由,及有關證據、證明文件,經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其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即直接向原地檢署提出聲請再議狀,經其審核仍認無理由後,轉送其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各地檢署服務中心均備有聲請再議狀例稿,供查詢、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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