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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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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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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30
  • 資料點閱次數:9751
告訴人或被告為自己利益或便於案件偵查,得於案件受理後,偵查終結前,提出聲請狀,敘明案號、股別、應受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姓名、年籍、住居所等資料,及待證事項,向承辦檢察官提出聲請(各地檢署服務中心均備有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狀例稿,供查詢、索取),或於檢察事務官、檢察官開庭調查時,以言詞陳述,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並經記明筆錄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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