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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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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程序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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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程序簡介


協商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協商程序之進行與協商事項


  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可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後,主動或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向法院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過法院同意,雙方就可以在三十天內,針對(一)、被告願意接受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於開庭以外的時間、地點,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形下,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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