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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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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證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2
  • 資料點閱次數:2713


證人作證須知


證人之義務


  
  為協助司法機關發現事實之真相,並且作證為國民應盡之義務。


證人之權利


  證人到場作證後,依法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刑事案件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證人之處罰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又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亦得科以罰鍰。
  另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機關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依法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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