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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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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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犯罪行為人於犯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或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動陳述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者。
法條依據與宗旨: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所謂「特別規定」係指刑法分則特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例如:刑法第102條、122條第3項、154條第2項等。立法宗旨在獎勵犯罪行為人悔悟遷善,使偵查機關早日發覺犯罪,避免株連無辜。
自首之要件:



自首之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