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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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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聲請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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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30
  • 資料點閱次數:2773
訴訟輔導

如何聲請易科罰金
查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乃專為受短期自由刑之科處者而設,係為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究其性質,僅在執行之代替,原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
一、對於犯罪輕微,而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依刑法第41條規定,在合於下列要件時,得聲請准予易科罰金:
◎所犯之罪最重本刑(即對某種犯罪,法律規定其應科處的最高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所宣告之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
二、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提出身分證明,代為聲請。
三、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除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只須提出身分證明,經檢察官審核符合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四、 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

附錄: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一、台端所受本案判處之有期徒刑/拘役日,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罰金。
二、 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於○月○日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新臺幣○○○元及身分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如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國外或遠洋船上或患重病等)無法親自到案辦理易科罰金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三、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除易科罰金金額外,無需繳納其他費用。
四、 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應一次完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附刑法第41條規定如下: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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