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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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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中部地區大學生受詐欺案件 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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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署偵辦中部地區大學生因辦理無卡分期購買3C產品遭詐騙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林○均、紀○○、林○齊等3人涉嫌違反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得利、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等罪嫌明確,向法院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從重量刑,同時聲請宣告沒收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9743040元及被告林○齊之單獨犯罪所得2738730元。

    臺中地檢署於日前獲報大學生遭受詐騙案件後,旋即立案並指派祥股張富鈞檢察官指揮臺中地檢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偵辦。經查,被告林○均係誠○公司負責人,被告紀○○係該公司之店長,其等主要經營電玩產品批發零售,並兼作手機、電腦分期購物購買服務;被告林○齊則係從事3C產品買賣之自營業者。其等3人於民國1113月起共謀組織詐欺集團,以涉世未深之大學生作為人頭,假意以大學生購買3C產品向資融公司辦理「無卡分期」之方式,由被告林○齊支付部分前期款項,或簽發受款欄為被告林○齊自己之無效本票,佯稱願代為清償債務,藉以取信大學生後,誘騙學生陸續介紹更多學生參加簽立「無卡分期」之購物合約,而剩下之多數分期購物之債務即讓簽約之學生自行承擔,以此方式向資融公司詐得款項,並致學生受有債務承擔之損害。

    本案經檢察官追查,被告3人犯罪手法有二:

    (一)虛構「MacBook筆記型電腦」交易,計102名學生受騙:以每件交易可獲得5000元之報酬,誘騙被害人將相關購物申請資料填妥後,被告3人再拿非購買之MacBook筆記型電腦與被害人合拍照片後,將該MacBook筆記型電腦收回櫃臺內,藉以取信於資融公司此交易為真實,核發每臺分期購物MacBook筆記型電腦之款項84078元與誠○公司。每核定一筆購物,被告林○均即給付被告林○齊現金6萬元做為報酬,而店長被告紀○○每經辦一件則可抽得1000元之傭金,致被害人受有上開分期購物之債務承擔損害。

    (二)實體商品iPad平板電腦或iPhone手機交易,計37名學生受騙:由以每件交易可獲得3000元至5000元之報酬,誘騙被害人簽約購買取得該等3C商品後,旋交由被告林○齊處理,被告林○齊再將上開商品自行轉售變現獲利,致被害人受有上開分期購物之債務承擔損害。

    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3人罪嫌明確,於今日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審酌本件被害人數高達上百人、詐騙金額亦逾千萬元,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被告等人均未與被害人和解,惡性重大,請予以從重量刑。另檢察官於偵查中已針對被告3人之不法所得,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扣押被告財產,共扣得被告林○均所有之財產(含不動產現值約980萬元、車輛價值約137萬元、存款814066元)、查扣現金585000元,並於本案提起公訴,同時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

    臺中地檢署呼籲,民眾應對提供不合理獎金或佣金之無卡分期話術提高警覺,避免淪為詐騙集團人頭而承擔債務。針對不法詐騙案件本署亦會持續嚴查厲辦,以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民眾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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