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

聲請變更應送達之處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30
  • 資料點閱次數:4808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應受送達之處所變更時,得隨時以書狀記明案號、股別等,陳明變更應受送達之處所(各地檢署服務中心均備有聲請變更送達處所狀例稿,供查詢、索取),或於檢察事務官、檢察官開庭時以言詞陳明變更應受送達之處所,並經記明筆錄亦可。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