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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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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臥龍洞古道 3 屍案查無他殺嫌疑 業已結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18
  • 資料點閱次數:171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5 日分別接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驗位於南投縣埔里鎮臥龍洞古道范姓、郭姓、王姓三名死者,經法醫師進行解剖後,結果如下:
一、解剖發現:
(一)三名死者外觀均僅有上下肢體表局部擦傷及鈍性傷,為體表傷,吻合陳屍地點環境可造成之傷害。顱內及體腔內均未見出血,無他人傷害之事證。
(二)三名死者解剖發現頸部索溝皮膚及顯微鏡檢查均具生前反應。
(三)三名死者之毒藥物檢驗檢出酒精及鎮靜安眠藥物。血液中酒精濃度結果為微醺狀態至酩酊初期、或微醺狀態,未達喪失理智或無意識之程度。鎮靜安眠藥物 Zolpidem(佐沛眠)均檢出濃度超出一般治療劑量,臨床上此藥物尚無明確中毒或致死劑量。
(四)三名死者均未罹有致命疾病。生前飲用酒精性飲料合併鎮靜安眠藥物使用,更強化鎮靜效用,三名死者為生前以繩索縊頸,呼吸道壓迫後致肺臟氣腫變化,終因缺氧死亡。

二、調查發現:
(一)范姓死者於110年12月28日中午12時許,曾獨自進入埔里鎮中山路某7-11便利商店購買酒類。
(二)經採集范姓死者頸部繩結、口中所含煙蒂生物跡證、指甲,經比對與范姓死者相符,並無郭姓、王姓死者或他人之 DNA。
(三)范姓死者陳屍處之繩索,係一端綑綁於低處樹木,另一端繞過高處樹木垂掛,其所著衣物,並未發現有何擦損或殘留大量土壤情形,可排除范姓死者係遭他人吊起之可能。另郭姓、王姓死者之手掌亦無摩擦繩索之痕跡。

三、結果:無他殺嫌疑,亦無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之嫌疑。

四、三名死者前被訴強制等罪部分:
戴姓告訴人前對范姓等三名死者提出告訴,認范姓等三名死者涉有強制、恐嚇取財、傷害等罪嫌,因被告均已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6 款規定,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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