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使人為奴隸之非人道方式凌虐被害人案件 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 資料點閱次數:299
臺中地檢署偵辦人力派遣雇主以暴力拘禁、強制性交、使人為奴隸之非人道方式凌虐被害人案件,經偵查終結,認被告黃○○等7人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等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罪;同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罪;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9款2人以上共同對於女子以強暴、脅迫方法而為性交並為照相、錄影等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31條之1第1項意圖營利,以強暴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等罪嫌明確,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臺中地檢署前經接獲通報,於臺中地檢署轄內有被害人A女遭雇主黃○○及其配偶楊○○及6名同事私行拘禁、施虐、多人強制性交,以非人道之方式對待,及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特指派祥股張富鈞檢察官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偵辦。經查,A女於民國112年1月至112年4月間,遭被告黃○○等7人及少年田○○(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限制人身自由,再藉口A女與男同事搞曖昧為由,強逼A女簽下30萬元之本票及借據,虛構不實債務後,要脅強迫A女前往工地上班及八大場所陪酒坐檯,甚至安排A女接男客從事性交易,且苛扣A女之全數工資,若A女不從,被告黃○○等8人即持鎮暴槍、鋼珠槍、空氣槍、棍棒群體圍攻掃射A女,並以腳踩在A女傷口上,導致A女全身彈痕累累;期間被告楊○○、李○○及羅○○更將針火烤沾辣椒醬後,刺入「婊子」、「鬼」等文字在A女之腿部。被告黃○○甚至以前揭強逼A女簽署之債務為藉口,向A女虛稱被性侵1次可抵債5,000元,A女雖已明確表示拒絕,然被告黃○○竟違反A女之意願,指示被告田○○、陳○○及少年田○○等3人將A女帶至宿舍3樓房間,輪流性侵A女,且不顧A女不斷哭泣,被告黃○○甚於一旁觀看並以手機拍攝、錄影,以此等方式羞侮、凌虐A女,造成A女身、心嚴重受創。
本案嗣於112年4月間,因警前往該宿舍查緝通緝犯而意外尋獲A女,經警發現A女全身傷痕,A女始告知原委,警旋帶其至醫院驗傷;嗣經張富鈞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費時多月跟監、蒐證,於112年7月20日兵分多路,搜索4處,拘捕、傳喚被告黃○○等7人到案,於訊後認其等涉犯人口販運、加重強制性交、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傷害等罪嫌重大,被告黃○○、田○○、陳○○並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被告則予以交保。經本署檢察官後續深入調查後,於本日向法院以被告黃○○等7人均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強暴、拘禁、監控等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第231條之1意圖營利強迫使人為性交等罪嫌提起公訴,少年田○○則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本件被告等人所涉犯行,手段殘忍、惡性重大,嚴重侵害被害人之人性尊嚴,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籲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另本署已成立專案小組對於此類案件將嚴查厲辦、絕不寬待,以保障社會秩序與民眾安全!
附件下載
- 臺中地檢署偵辦使人為奴隸之非人道方式凌虐被害人案件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pdf111 KB 112-11-07 下載次數:22